新华网上海4月19日电(记者赵轶)转载原创稿件不注明出处会有什么后果?网站工作人员对特约撰稿人文章进行修改编辑后,有没有著作权,能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近日,福州鼓楼区法院对上海“西湖龙井资讯平台”诉福州“第一茶叶网”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第一茶叶网”在未经“西湖龙井资讯平台”许可的情况下转载该网站文章并且“未注明或错误地注明出处”的侵权事实,判决被告“第一茶叶网”在其网站首页发文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而对于原告“西湖龙井资讯平台”提出的享有著作权等请求法院则未予以支持。
去年世博期间,原告上海“西湖龙井资讯平台”分别于5月23日和6月3日发表《国际电信联盟高官品尝世博茶》和《一个美国摄影家眼中的中国茶文化》两篇文章。其中,《国际电信联盟高官品尝世博茶》一文系原告工作人员与撰稿人合作,在撰稿人原文基础上修改、编辑而成,并联合署名;后一篇署名作者则为撰稿人本人。两篇文章均为撰稿人授权“西湖龙井资讯平台”发表。被告“第一茶叶网”未经原告与撰稿人同意擅自转载了上述两篇文章,且恶意篡改了文章的真实来源,被“西湖龙井资讯平台”推上法庭。
福州鼓楼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第一茶叶网”在转载原告网站文章时,“未注明或错误地注明文章的出处、来源,故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据此判决“第一茶叶网”在其网站登载致歉声明,赔偿原告“西湖龙井资讯平台” 因维护合法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六千余元;法院同时认为,《国际电信联盟高官品尝世博茶》一文内容基本来源于撰稿人的原文,“仅在叙述和表达的形式上有所差别”,故该文章不具有“独创性”;而《一个美国摄影家眼中的中国茶文化》一文的著作权则属于撰稿人。由此,法院认定“西湖龙井资讯平台”不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
对此,原告上海“西湖龙井资讯平台”代理人刘智慧认为,《国际电信联盟高官品尝世博茶》一文与特约撰稿人撰写的原文相比,无论在文字内容、字数、标题还是风格上均存在明显差异,是撰稿人与网站工作人员共同的智力劳动成果,体现了网站工作人员文字创作的价值。
原告代理人刘智慧表示,两篇文章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发表在“西湖龙井资讯平台”上的“成品”,剔除了特约撰稿人原文中的感性内容,使得主题更显理性,体现了网站工作人员对文字的驾驭能力,有较高的知识含量,具有一定意义上的 “独创性”。即使“在叙述和表达的形式上有所差别”,也不能抹杀该网站工作人员的合法劳动成果。刘智慧表示,衡量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应采用客观标准与主观判断相结合的方法,才能保障作者的法律权利。
针对另一篇文章《一个美国摄影家眼中的中国茶文化》,原告代理人刘智慧认为,尽管作者不是“西湖龙井资讯平台”工作人员,但其在证言中明确表示,转载发表在该网站上的文章“需要经过该网站的授权同意”,明确表明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部分转让给了“西湖龙井资讯平台”,原告因此享有著作权权益。
“西湖龙井资讯平台”负责人表示,虽然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被告的侵权事实,并且部分支持了原告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这是当前著作权保护环境下的一大进步,但“西湖龙井资讯平台”仍更期待得到一个全面公正的说法。据悉,目前,该网站已经决定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相关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