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驰名商标”规定或影响茶产业

  5月1日起,新《商标法》正式实施。为避免一些品牌用“驰名商标”来误导消费者,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

  同时,工商总局也明确:“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业内人士称,新《商标法》的这一规定,对于商品保质期长、销售周期长、流通环节复杂的茶叶企业,可能会造成较大损失。

  (西湖龙井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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