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有机茶标志的授予工作,保证有机茶标志产品的质量,维护有机茶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有机茶是经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原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有机茶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或有机茶中心,英文缩写OTRDC)认证的,在原料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有益于生态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不使用合成的农药、肥料及生长调节剂等物质,在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合成的食品添加剂的茶叶及相关产品。
有机茶标志是用来证明茶叶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符合有机茶生产和加工技术要求的专用标志,可以和食品商标同时使用。
第三条 认证中心负责有机茶标志和证书的审批,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标志的使用。
第四条 向认证中心申请使用有机茶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申请使用有机茶标志者,应先向认证中心申请有机茶认证,向认证中心提交《有机茶认证申请表》,并出具下列资质证件: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2、产品执行标准;
3、商标注册证。
第六条 认证中心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第七条 认证中心受理申请后,应按照有机茶认证标准,对有机茶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进行审查。审查期一般为3~6个月。
第八条 申请人在接受有机茶认证审查期间,有义务积极协助审查工作,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并接受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的现场检查、原材料追踪和涉及特定要求的取样检测。
第九条 对经审查,符合有机茶认证标准要求的,由认证中心发给有机茶原料生产证书、有机茶加工证书、有机茶标志准用证、有机茶销售商证书、有机茶生产资料证书和有机茶园转换证书(简称有机茶证书)。同时获得有机茶原料生产证书和有机茶加工证书的,发给有机茶标志准用证,允许使用有机茶标志。
对不符合标准的,由认证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标志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条 有机茶标志准用证是许可使用有机茶标志的惟一法定证明文件,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 有机茶标志准用持有人(以下简称证书持有人)有权在有机茶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有机茶标志。
第十二条 有机茶标志图形式样由中心统一制作、提供。
证书持有人使用有机茶标志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十三条 使用有机茶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该产品的标志准用证号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第十四条 证书持有人只能在证书所列产品上使用有机茶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不得将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十五条 证书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标志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认证中心应在期满前给予正式书面答复。证书有效期满后未重新提出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有机茶标志。
第十六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证书持有人变更的;
2、产品类型(规格)变更的;
3、产品名称变更的;
4、使用新的商标的。
第十七条 认证中心应当对有机茶标志的使用和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追踪审查,监督证书持有人正确和合法地使用标志。
对不符合有机茶认证标准的产品,撤销其有机茶证书和标志准用证。
第十八条 证书持有人应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和审查,按认证中心的要求建立档案,报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资料。
第四章 申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消费者可向农业部申诉:
(一)产品符合申请要求的,但申请未被受理的;
(二)对撤销证书有异议的;
(三)不按规定收费的;
(四)认证中心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诉时应报书面申诉书,写明申诉要求和理由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经调查、取证和核实,于三个月之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申诉所需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有机茶证书的,由中心撤销该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人为使标志变形、变色或明显有损于标志形象的,或违反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认证中心责成其限期改正,对于不改正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者,由认证中心撤销其有机茶证书和标志准用证,并报请执法部门按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有假冒有机茶证书和标志的,认证中心报请执法部门要求处理,责成其行为人停止假冒,赔偿损失;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有机茶证书和使用有机茶标志需缴纳费用。暂定如下:
(一)申请认证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分析检测费、检查员的差旅费和服务费。无论最终认证与否,申请者都需支付这些费用。
(二)有机茶标志管理费按产品销售额的0。5%~1%收取。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认证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