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上海销售的茶叶包装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各有关单位:

     
近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生产和销售的茶叶进行了商品包装监督抽查。本次共抽查茶叶142批次,经检验,合格99批次,不合格43批次,合格率仅为69.7%,其中不合格的茶叶包装大部分都为外地茶企生产,请各地有关单位加强茶叶包装物减量宣传,特别提醒当地茶企,进上海销售的茶叶包装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上海市茶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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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茶叶行业协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600号东昌大楼218室
电话:021-58430621 传真:021-58430795
网址:www.sta2005.org

 

附: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2012年11月21日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降低消费成本,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包装物减量坚持企业自我约束,政府管理引导,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共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展有关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将商品包装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并将检查情况告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完善促进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政策措施。 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商品包装情况纳入清洁生产审核内容,督促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商业企业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进货检查验收,并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商品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工作。 绿化市容、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

  第五条  商品包装应当合理,在满足正常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其材质、结构、成本应当与内装商品的特性、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对国家已经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商品,本市实施重点监管;对国家尚未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制定商品包装的指导性规范。

  第六条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进行包装,不得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以下简称强制性规定)。 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销售者应当与商品供应方明确约定商品包装必须符合强制性规定,并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对商品的包装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商品供应方出具商品包装符合强制性规定的证明。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商品供应方拒绝提供相关证明的,销售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拒绝进货。

  第七条  本市鼓励企业在保障商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做好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鼓励企业优先采用可循环、可再生、可回收利用或易于降解的包装材料。 本市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上明示包装物回收利用及包装成本等信息,开展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 销售者与商品供应方订立供销合同时,可以对商品包装物回收作出约定。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录的商品包装物,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应当进行回收。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符合本市指导性规范的商品,不得采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包装物减量等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推动开展包装物减量工作。 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组织实施严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和本市指导性规范的行业自律规范;对国家和本市尚未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或指导性规范的商品,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规范并组织实施。 行业协会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可以组织开展商品简易包装的认证。

  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包装的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涉及的商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商品包装监督检查时,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布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和规范,方便公众查询。 公众发现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对商品包装物减量开展社会监督和公益宣传,揭露和批评商品包装违法行为,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不得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做宣传或者广告。

  第十一条  生产者违反强制性规定进行商品包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销售者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问答
 
 
1. Q: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哪些意义?
  A:立法目的是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降低消费成本,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限制过度包装和促进商品包装物减量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倡导适度包装、限制过度包装和促进节能减排工作。
2. Q:《规定》的原则是什么?
  A:企业自我约束,政府管理引导,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共同监督。
3. Q:《规定》中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
A: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展有关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将商品包装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并将检查情况告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完善促进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政策措施。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商品包装情况纳入清洁生产审核内容,督促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商业企业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进货检查验收,并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商品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工作。绿化市容、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
4. Q:如果发现商品存在过度包装,公众应通过何种途径反映情况?
  A:可通过12315、12345、12365等热线反映。
5. Q:《规定》中禁止销售和公众关于商品包装投诉举报的范围?
A: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公众发现商品包装违法强制性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标准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和《月饼》(GB 19855-2005),月饼包装也要求符合这一标准,可以看出实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产品主要是食品和化妆品两大类。
6. Q:销售者该如何确保自己所进货物符合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标准及规定?
  A:销售者应当与商品供应方明确约定商品包装必须符合强制性规定,并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对商品的包装情况进行核查。对于那些不经专业检测难以判断包装是否过度的,法规规定销售者可以要求商品供应方出具商品包装符合强制性规定的证明。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商品供应方拒绝提供相关证明的,销售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拒绝进货。
7. Q:针对违反限量包装强制性规定的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A:生产者违反强制性规定进行商品包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销售者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 Q:如何能获得关于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监督检查结果?
A:本市制定的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法规可以在市人大公众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上进行查询,国家制定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和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查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对商品包装采取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并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9. Q:对于企业的商品包装行为的总体要求和倡导性规定有哪些?
A:总体要求:商品包装应当合理,在满足正常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其材质、结构、成本应当与内装商品的特性、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倡导性规定:本市鼓励企业在保障商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做好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鼓励企业优先采用可循环、可再生、可回收利用或易于降解的包装材料。本市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上明示包装物回收利用及包装成本等信息,开展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销售者与商品供应方订立供销合同时,可以对商品包装物回收作出约定。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录的商品包装物,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应当进行回收。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符合本市指导性规范的商品,不得采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
10. Q:什么是过度包装?
A:超出适度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具体要求和计算方法详见《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
11. Q:商品过度包装只针对生产企业吗?
A:不是,既针对生产企业也针对销售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均应限制过度包装。而且法规将监管的重心设在销售环节,规定上海市的销售企业“不得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
12. Q:针对过度包装的检测项目有哪些?
A:对过度包装的检测主要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检测项目包括: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以及包装成本和商品销售价格比3个方面。
13.Q: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从什么时候实施?
A: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已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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